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添加团队:支教组 添加时间: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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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基金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简称“基金会”)

 基金会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出纳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需持会计证上岗,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根据实际业务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性;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经费来源: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专项资金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基金会经费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基金会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二)基金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会接受国内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社会团体宗旨和有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基金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

     (四)基金会的各项收入(除会费收入外),必须使用佛山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原发售机关验旧领新。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经费支出管理的原则:

     基金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活动经费支出

     1业务活动经费支出:指基金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包括会务费、差旅费邮电费及个人和单位会员会费等费用。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支出:指基金会开展咨服务、培训、承担委托业务、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指基金会专职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公用经费支出:指基金会租用办公住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社会统筹支出:指基金会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方面的费用。

     4)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原则:基金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三条  支出审批程序: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基金会秘书理事长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支出审批权限: 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会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劳务费、会务费时要求如下:(具体详见《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费用报销制度》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采购申请单

2、差旅费:⑴ 有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时要附上由秘书长签字批准的审批单秘书长出差时,要附上由理事长签字批准的审批单⑵ 其它事项出差,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的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⑶ 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3、劳务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劳务支出成员姓名,人数,按规定标准执行。

3、会务费:召开大型活动前,先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活动预算,说明召开活动的内容、活动规格、参加活动的人数。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核批准,报销时应附有活动费用清单。

十六 基金会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若单笔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资金支出,按照正常的支出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属于大额资金支出,参照《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出入库领用制度,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大宗采购按规定走招标程序,具体详见《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采购招标流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

二十 基金会应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已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员工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经办人员负责制表,报秘书长审批,并实行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不得使用现金发放。

二十二 基金会兼职的人员不得在基金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第四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

二十六 基金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

  (一)固定资产指定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材料是指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会计核算,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三十一  基金会的财产、物资属于该基金会的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三十二  基金会违反财经法纪或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了规范基金会合同的拟定、审批及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合同规范:

1、合同授权审批职责

1.1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规定:大于10,000元(含10,000)的资金支出、大宗采购、专业固定资产购置、大型活动、广告策划、维修工程等必须要签订有效合同。

1.2秘书长职责 

1.2.1.审批基金会所有格式合同和合同文本。 

1.2.2.负责基金会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合同经办人审核权限的合同。 

1.2.3.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表基金会签订合同。

1.3法律顾问职责 

1.3.1.草拟基金会业务格式合同或基金会重大、特殊合同。 

1.3.2.监督、指导基金会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

2、合同授权审批流程 

2.1 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基金会应尽可能使用基金会制定的格式合同或基金会合同文本,如因特殊情况,经过双方统一意见和理事长批示,也可以使用对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或合同文本。

2.2 法律顾问草拟的格式合同应先后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3、基金会办公室草拟的合同文本应先后经法律顾问审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然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 

4、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理事长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变更程序亦同。



第六章  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帐,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

第三十六条  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每天的库存现金不得高于10,000元(特殊情况除外,如法定节假日或银行无法提供对公业务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十八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账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对公转账结算。基金会对公转账金额起点为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元以下可使用现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四十条  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四十一条  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和登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七章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基金会财务收支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控制,并进行分析,使财务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各种财务检查。

3、财务人员应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

2、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基金会会计核算的实际,确定会计凭证格式,进行凭证填制,规定审核要求。

3、财务账簿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由计算机录入;辅助账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基金会实际情况,财务人员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主要有业务收入明细表、业务活动明细表、费用明细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行协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以保证帐实相符。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严格财务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五十一条  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应按季度向基金会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八章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五十三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五十七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五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九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并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情况反馈给核心领导小组。

第六十条  理事长及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六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违章者予以辞退。



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


六十三  基金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六十四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基金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六十五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理事长和核心领导小组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基金会应定期向其核心领导小组报告财务工作

六十六  基金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十七 基金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依法纳税。

六十八 基金会自行终止或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撤销登记、依法取缔处理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必要时,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会(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理或审计。



十一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的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好友营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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